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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环境保护局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来源: 时间:2014-08-29
 

  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固定资产的管理原则

固定资产管理要本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责任明确”的原则,建立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二、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

(一)固定资产的范围

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起点以上的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其实物形态的财产物资。其中: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含800元)以及单价虽在500元以下,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都属于固定资产。未达到固定资产起点的办公家具用具等也应按固定资产管理,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二)固定资产分类

1、土地、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属于本单位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2、交通运输设备:包括各种机动或非机动车辆。

3、专用设备:包括通信设备、发电设备、交通监控设备、档案设备等具有专门用途的设备。

4、一般设备:包括办公家具、家电等一般通用设备。

5、图书及音像资料。

6、其他固定资产。

三、固定资产计价

(一)行政单位固定资产和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一般按取得时的原始价值计价,不提折旧。

1、新建、购入和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价和调拨价入帐,车辆购置税计入车辆价值。

2、进口设备按海关完税价格入帐。

3、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开支的工料费入帐。

4、无偿调入、捐赠、赞助、盘盈的固定资产有发票的按发票价格入帐,无发票的参考同种固定资产当前市场价格入帐。

5、固定资产的国内运杂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二)发生下列情况应调整固定资产原值

1、根据国家规定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重估。

2、将固定资产具有相对独立功能并能单独计价的部分拆除。

3、因增加新功能而增加新的装置。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

5、发现原来登记入帐的固定资产价值错误。

四、固定资产增加

(一)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二)各单位应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避免重复、盲目购建。

 ()各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应实行政府采购, 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由单位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组织采购。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等部门共同参与论证、考查、招标等环节的工作。

(四)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大型成套设备、珍版图书以及基本建设等,应成立论证招标工作小组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公开招标。基本建设竣工后由财务部门会同基建办公室对基建项目实施决算,确保工程价值的准确性。

(五)各单位应加强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中的合同管理,建立必要的法律咨询制度,严格依法签订并履行合同。

(六)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应及时按照国家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或索赔。

(七)所有固定资产实行验收制度。

五、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单位固定资产应实行“帐、卡、物”三统一管理制度,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具体包括:

(一)财务建立固定资产帐户,分类明细记帐。

(二)资产管理部门建立固定资产实物帐和固定资产卡片,卡片上表明资产原值、购入时间、存放地点、使用年限、注销时间等,实行一物一卡。每件资产要贴上标签(土地、房屋、建筑物及无形资产等不易表注的资产除外),统一编号,分类管理。

(三)资产使用部门要保管好所使用或占有的固定资产,按规定使用方法使用资产,因使用不当或管理不当等人为因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或降低原使用年限,应当承担责任。

(四)固定资产发生报废、转让、清理等情况,应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财务部门及时调整帐务,资产管理部门及时调整实物帐并在卡片注明。固定资产存放地点发生变更,也要在固定资产卡片上注明。

(五)仓库保管人员、资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人员进行监交,明确责任。

   (六)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定期核对帐、卡、物,保证帐帐、帐卡、帐物相符。

六、 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一)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加强固定资产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爆、防锈、防蛀、防盗等工作,经常对固定资产进行养护。

(二)固定资产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对房屋建筑物应定期勘查、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三)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四)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大型成套设备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五)单位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签订契约,登记备查帐簿。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应认真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六)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或处置,努力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

七、固定资产清查盘点

单位固定资产必须定期进行清查盘点,至少每年组织一次,确保帐、卡、物相符。清查盘点应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财务部门和资产使用部门共同参加,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及时处理。将清查盘点情况年度结束后10日内报局规划财务科。

八、固定资产的处置

(一)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各单位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报废、报损等。

(二)各单位应按照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由财务会同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对固定资产的处理意见,严格报批程序,规范固定资产处置行为,杜绝违规和流失现象。

(三)各单位处置固定资产应符合以下程序:

1、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鉴定后由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

2、单位财务部门对资产处置申请单进行审核,并将固定资产单价及金额填写齐全;

3、单位领导签署意见;

4、报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行政事业资产科审批;

5、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四)各单位处置固定资产,应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由局规划财务科提出意见,经局长批准后,报市财政局行政事业资产科审批。

(五)各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其经济责任。

(六)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七)单位之间固定资产调拨,必须报局规划财务科审核,局长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八)由于机构调整所发生的固定资产划转,由局规划财务科审核,报市财政局行政事业资产科批准。              

                                                                                                                                                                                                                                                                                                                                                                                                                                                                                                                                                                                                                                                                                                                                                                                                                                                                                                                                                                                                                                                                                                                                                                                                                                                                                                                                                                                                                                                                                                                                                                                                                                                                                                                                                                                                                                                                                                                                                                                                                                                                                                                                                                   

九、其他财产物资的管理

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其他财产物资的管理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局规划财务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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