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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6-05-04
 
 各县市区(开发区)环保(分)局、编办、财政局:

    日前,省环境保护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联合转发了环境保护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做好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环人事〔2016〕21号),为推进我市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顺利实施,确保机构改革期间监管工作平稳有序,现将《山东省环保厅等转发<关于做好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环发〔2016〕3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是十八届五中全会的重大决策部署,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该项改革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严格对照《通知》要求,及时传达学习,抓好贯彻落实,确保思想不乱、工作不断、监管不软,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二、严肃纪律,保持队伍稳定

    改革期间,机构编制、环保部门要加强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严肃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纪律,确保机构人员平稳过渡。环保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机构编制全部冻结,暂停干部任免、人员调动和录用等事项,严禁突击进人、提拔干部。确需调整干部和调动、录用人员的,按照鲁组发〔2014〕65号要求报送调配录用审批材料,经省环保厅同意后予以办理。凡自《关于做好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环人事〔2016〕21号)印发后,违反上述要求作出的有关调整决定,一律无效。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格执行已批复预算和支出标准,严禁突击花钱和乱花钱。

    三、密切配合,平稳有序推进

    各县市区(开发区)环保、编制、财政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关于机构改革的各项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加强协同配合,增强工作合力,积极稳妥推进各项改革任务。环保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积极推进各项工作,确保监管不断档、强度不减弱、要求不降低。财政部门对环保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经费予以充分保障,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市环境保护局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市财政局

                               2016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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