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止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分)局、各环检机构:
按照《山东省环保厅等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 公安部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环函〔2016〕801号) 的文件要求,切实执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制度,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采用排放检验报告拍照上传方式,有效衔接机动车排放检验和安全技术检验。我局与公安交管部门商定自2016年11月16日起停止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各环检机构将打印出的二维码标签贴至环保检验报告单背面的右上角,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扫码拍照后上传至公安交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请各县(市、区)环保(分)局加强对辖区内环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各环检机构严格执行并向车主做好解释工作,减少不必要的投诉!
潍坊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14日
潍坊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停止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