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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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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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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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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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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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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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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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邑浩章铸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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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造项目煤场、料场、堆场即未封闭、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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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叁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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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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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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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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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鸿发铸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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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擅自建成平式烧结机项目并投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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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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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并已投入生产的行为适应法律的复函》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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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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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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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东海电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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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排废水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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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该单位立即停产,完善污水处理设施,整改后必须达标排放。2、处应缴排污费数额的五倍罚款计人民币陆佰叁拾陆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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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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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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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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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东海电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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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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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该单位立即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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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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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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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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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实环境城西(潍坊)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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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排废水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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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排污行为;2、对该公司处应缴排污费数额三倍即陆万叁仟陆佰肆拾捌元的罚款; 3、逾期未改正,对该公司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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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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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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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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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实环境城西(潍坊)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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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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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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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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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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