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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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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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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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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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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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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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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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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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排废水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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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污染物达标排放;如拒不改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2、罚款叁万玖仟壹佰玖拾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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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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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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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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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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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擅自建成高炉工程项目并投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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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补办环评审批手续;2、责令该项目立即停止生产,在该项目未审批验收前不得恢复生产; 3、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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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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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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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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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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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擅自建成烧结机项目并投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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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补办环评审批手续;2、责令该项目立即停止生产,在该项目未审批验收前不得恢复生产; 3、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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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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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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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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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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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擅自建成转炉及配套连铸工程项目并投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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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补办环评审批手续;2、责令该项目立即停止生产,在该项目未审批验收前不得恢复生产; 3、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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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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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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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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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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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擅自建成高速线材工程项目并投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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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补办环评审批手续;2、责令该项目立即停止生产,在该项目未审批验收前不得恢复生产; 3、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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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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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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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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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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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擅自建成焊丝生产项目并投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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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补办环评审批手续;2、责令该项目立即停止生产,在该项目未审批验收前不得恢复生产; 3、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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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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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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