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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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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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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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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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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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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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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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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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排废水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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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2、对该单位处应缴排污费数额五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伍万贰仟壹佰贰拾元整(52120元)。
3、该单位若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将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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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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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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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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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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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排废水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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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该企业处以罚款416960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排污行为,逾期不改,继续实施按日计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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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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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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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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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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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排废水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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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该企业处以罚款312720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排污行为,逾期不改,继续实施按日计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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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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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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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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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寒亭区鑫源热镀锌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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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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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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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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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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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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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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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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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处罚7369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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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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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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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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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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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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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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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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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川汇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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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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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限期补办环评手续;2、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在未通过环评审批,设施未经环保验收合格前不得恢复生产;3、处以罚款伍万伍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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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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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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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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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瑞孚饲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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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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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在环保设施未经环保验收合格前不得恢复生产;
2、处以罚款贰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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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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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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