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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份环境违法案件行政处罚
来源: 时间:2017-06-01
 

序号

当事人

环境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

处罚依据

时间

1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外排废水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且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处以罚款人民币938160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2017.5.5

2

强联精细陶瓷有限公司

陶瓷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

罚款人民币柒万肆仟玖佰陆拾元整。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2017.5.5

3

潍坊金隆纺织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之规定。

2017.5.10

4

潍坊金隆纺织有限公司

年产200万米服装面料项目(含染色工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

1.责令停止新上染色生产线生产;2.处以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2017.5.10

5

潍坊昊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金属制品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在未通过环评审批,在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前不得恢复生产;2.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陆仟元整。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2017.5.11

6

山东华盛印刷有限公司

印刷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在未通过环评审批,在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前不得恢复生产;2.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2017.5.11

7

王素芹(峡山区太保庄街道友建木材加工厂)

相框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在未通过环评审批,在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前不得恢复生产;2.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肆仟伍佰捌拾元整。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2017.5.11

8

昌邑市非凡工艺品有限公司

相框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在未通过环评审批,在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前不得恢复生产;2.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2017.5.11

9

卢伟(峡山区太保庄街道卢伟再生纤维状物质加工厂)

再生纤维状物质加工厂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在未通过环评审批,在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前不得恢复生产;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壹佰捌拾元整。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2017.5.11

10

潍坊市永鉴纺织厂

纺织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在未通过环评审批,在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前不得恢复生产;2.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贰佰壹拾肆元整。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2017.5.11

11

潍坊永通工程有限公司

沥青混凝土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在未通过环评审批,在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前不得恢复生产;2.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2017.5.11

12

潍坊市盛德木制品厂

相框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在未通过环评审批,在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前不得恢复生产;2.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陆仟零肆拾贰元整。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2017.5.11

13

潍坊浩铭工艺品有限公司

相框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在未通过环评审批,在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前不得恢复生产;2.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零柒拾元整。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2017.5.11

14

潍坊富磷肥料有限公司

有机肥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在未通过环评审批,在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前不得恢复生产;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零伍拾元整。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2017.5.11

15

潍坊市高源纺织有限公司

化纤布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在未通过环评审批,在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前不得恢复生产;2.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壹仟柒佰伍拾伍元整。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2017.5.11

16

潍坊茂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玻璃杯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在未通过环评审批,在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前不得恢复生产;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零叁佰陆拾元整。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2017.5.11

17

楚德强(峡山区山街道炜强纺织厂)

织布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在未通过环评审批,在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前不得恢复生产;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壹佰捌拾元整。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2017.5.11

18

潍坊富安龙葡萄庄园有限公司

300吨葡萄酒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在未通过环评审批,在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前不得恢复生产;2.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肆仟元整。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2017.5.11

19

潍坊市玉国纺织有限公司

棉白布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在未通过环评审批,在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前不得恢复生产;2.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2017.5.11

20

山东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t/h蒸汽锅炉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

共计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伍佰元整。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2017.5.19

21

邱佃富(风筝轮作坊厂)

100万件风筝轮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

共计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贰佰陆拾伍元整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2017.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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