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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份环境违法案件行政处罚
来源: 时间:2017-08-20
 

序号

当事人

环境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

处罚依据

时间

1

潍坊华耀电子塑胶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擅自投入生产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2017.8.2

2

潍坊鸿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驻极体传声器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擅自投入生产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2017.8.2

3

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电子有限公司

年加工10万块电子产品代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

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肆佰元整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2017.8.2

4

安丘市宏鑫机械有限公司

机械配件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擅自投入生产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在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前不得恢复生产;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2017.8.4

5

潍坊晨金纺织厂

纺织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在未通过环评审批,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前不得恢复生产;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柒佰贰拾元整。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2017.8.4

6

安丘市特种焊条有限公司

焊条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擅自投入生产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在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前不得恢复生产;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2017.8.4

7

潍坊市峡山区盛泉密封材料厂

玻璃密封条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在未通过环评审批,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前不得恢复生产;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2017.8.4

8

潍坊骏杉工贸有限公司

年加工6万件儿童玩具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在未通过环评审批,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前不得恢复生产;2.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零伍佰元整。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2017.8.4

9

高秀娟(峡山区山街道众鑫养殖场)

养殖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在未通过环评审批,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前不得恢复生产;2.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万叁仟肆佰肆拾壹元伍角。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2017.8.4

10

杨承会(峡山区山街道惠康织布厂)

年产100吨胚布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在未通过环评审批,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前不得恢复生产;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2017.8.4

11

潍坊市信意工贸有限公司

年产120万吨工艺品、120万吨水性树脂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擅自投入生产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在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前不得恢复生产;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2017.8.4

12

昌邑市富易木艺有限公司

年产木制品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在未通过环评审批,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前不得恢复生产;2.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万壹仟元整。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2017.8.4

13

潍坊市美利达纺织厂

年织布100万米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在未通过环评审批,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前不得恢复生产;2.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肆佰肆拾捌元整。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2017.8.4

14

潍坊市峡升供销有限公司山加油站

加油站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在未通过环评审批,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前不得恢复生产;2.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陆佰元整。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2017.8.4

15

潍坊市峡山区庆祥加油站

加油站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在未通过环评审批,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前不得恢复生产;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2017.8.4

16

潍坊市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王家庄加油站

加油站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在未通过环评审批,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前不得恢复生产;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伍佰元整。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2017.8.4

17

潍坊锦紫源食品有限公司

肉制品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在未通过环评审批,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前不得恢复生产;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2017.8.4

18

方中正(峡山区太保庄街道中正棉纱加工厂)

棉纱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在未通过环评审批,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前不得恢复生产;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零陆拾元整。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2017.8.9

19

姜在治(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太保庄街道日发再生纤维状物质加工厂)

再生纤维状物质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在未通过环评审批,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前不得恢复生产;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伍佰元整。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2017.8.9

20

潍坊市潍峡加油站

加油站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在未通过环评审批,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前不得恢复生产;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捌佰元整。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2017.8.9

21

潍坊市新鑫纺织有限公司

纺织布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在未通过环评审批,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前不得恢复生产;2.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元整。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2017.8.9

22

潍坊市潍胶加油站

加油站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在未通过环评审批,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前不得恢复生产;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2017.8.9

23

高密鸿泰木业有限公司丈岭分公司

家具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在未通过环评审批,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前不得恢复生产;2.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零贰佰零柒元叁角叁分。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201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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