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潍环责改字[2017]ZD026号
寿光福麦斯轮胎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 91370783579361808J(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 址:寿光市羊口临港工业园东环路滨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耐明
我局于2017年9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潍坊市环境监控中心在线监控系统数据显示,2017年9月16日,你单位废气污染物烟尘浓度日均折算值为17.8mg/m3,超标0.78倍。超过了山东省规定的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17年9月1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潍坊市环境监控中心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报告》、寿光福麦斯轮胎有限公司废气自动在线监测历史数据及《潍坊市环境监控中心在线监控数据超标情况快报》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我局责成寿光市环保局对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潍坊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潍坊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