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潍环罚字[2017]ZD026号
寿光福麦斯轮胎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 91370783579361808J(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 址:寿光市羊口临港工业园东环路滨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耐明
我局于2017年9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潍坊市环境监控中心在线监控系统数据显示,2017年9月16日,你单位废气污染物烟尘浓度日均折算值为17.8mg/m3,超标0.78倍。超过了山东省规定的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17年9月1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潍坊市环境监控中心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报告》、寿光福麦斯轮胎有限公司废气自动在线监测历史数据及《潍坊市环境监控中心在线监控数据超标情况快报》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7年9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潍环听告字[2017]ZD02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9月29日在听证申请书中提出,2017年9月16日出现超标排放情况是由生产设备故障,检修过程中锅炉燃烧不正常造成的;超标排放问题是由设备故障造成,不存在行政违法故意和动机;在线监测应该是对一段时期内进行监测,而不是一天。我局认为你单位的陈述理由不影响对你单位违法事实的认定。我局依申请决定在10月19日举行听证,并于10月10日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潍环罚听通字[2017]ZD004号),但你单位放弃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和《潍坊市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5518号潍坊市环境监察支队排污费征收稽查科领取),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潍坊健康街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潍坊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潍坊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