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潍环罚字[2017]第GX001号
韩刚(潍坊高新开发区颐卜生综合门诊):
营业执照注册号:370726600006399
地址:高新区福寿东街与东方路交叉口东南角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综合门诊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摄像等证据为凭。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二十二条第一款、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二十条、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年1月1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申请听证并放弃陈述申辩。我局依法举行了听证,在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此项目由原颐卜生综合门诊变更而来,总投资额调查不准确。我局认为,你单位听证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经补充调查,认定该项目总投资额为30万元。以上事实,有2017年1月17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潍环听告字〔2017〕GX001号)及2017年1月18日《送达回执》、2017年1月23日《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潍环罚听通字〔2017〕GX002号)及2017年1月24日《送达回执》、2017年2月21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处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以上共计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2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到潍坊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领取发票,并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潍坊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