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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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事项(调阅案件应注明案卷号或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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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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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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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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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稽查:1、移动执法使用及执法数据上传情况。
2、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开展情况。
3、随机抽查工作开展情况。
4、2016、2017年度环境监察工作计划制定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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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检查未按照要求全部使用移动执法系统,环境执法数据上传少,比例低,缺少现场检查影像资料等附件。
2、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进展较慢。潍办字〔2017〕24号文件落实进度较慢,尚未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和工作制度,三级网格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公室人员尚未到位,尚未组织网格员、协管员培训,“一县一册”未建立。
3、2016年随机抽查一般污染源抽查任务未完成,随机抽查现场抽签无影像资料,事项清单编制不详细。
4、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未纳入年度环境监察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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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环保部要求使用移动执法系统执法并按要求上传现场检查有关影像资料等材料。
2、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网格化环境监管有关精神和要求,扎实做好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
3、按要求开展污染源随机抽查工作。
4、完善2017年度环境监察工作计划,并在以后年度环境监察工作计划制定过程中牢牢把握环保部及省厅安排部署的工作重点,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并狠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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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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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鲁东建材有限公司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2017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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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使用移动执法系统执法。
2、现场检查记录表未使用《山东省污染源现场检查工作指南》规范的表格。
3、现场监察结论过于简单,未载明主要污染物排放、固体废物、危废储存、处置等情况。
4、未载明“现场未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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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山东省污染源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等要求,规范执法行为与文书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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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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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众城佳合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2017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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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使用移动执法系统执法。
2、现场检查记录表未使用《山东省污染源现场检查工作指南》规范的表格。
3、现场监察结论过于简单,未载明主要污染物排放、固体废物、危废储存、处置等情况。
4、未载明“现场未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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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山东省污染源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等要求,规范执法行为与文书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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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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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富邦药业有限公司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2017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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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使用移动执法系统执法。
2、现场检查记录表未使用《山东省污染源现场检查工作指南》规范的表格。
3、现场监察结论过于简单,未载明主要污染物排放、固体废物、危废储存、处置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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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山东省污染源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等要求,规范执法行为与文书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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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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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富邦药业有限公司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2017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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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使用移动执法系统执法。
2、现场检查记录表未使用《山东省污染源现场检查工作指南》规范的表格。
3、现场监察结论过于简单,未载明主要污染物排放、固体废物、危废储存、处置等情况。
4、未载明“现场未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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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山东省污染源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等要求,规范执法行为与文书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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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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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昌安金具铁塔有限公司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2017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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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使用移动执法系统执法。
2、现场检查记录表未使用《山东省污染源现场检查工作指南》规范的表格。
3、现场监察结论过于简单,未载明主要污染物排放、固体废物、危废储存、处置等情况。
4、未载明“现场未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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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山东省污染源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等要求,规范执法行为与文书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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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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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超大饲料股份有限公司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2017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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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使用移动执法系统执法。
2、现场检查记录表未使用《山东省污染源现场检查工作指南》规范的表格。
3、监察记录表现场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执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自动监控系统情况等多处未填写
3、未载明“现场未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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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山东省污染源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等要求,规范执法行为与文书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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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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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丘盛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2017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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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填写单位联系电话、现场负责人职务及联系电话。
2、现场监察情况中生产规模填写内容不明确,DCS系统运行情况未监察(内容未填写),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未填写,自动监控情况未填写。
3、未载明“现场未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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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山东省污染源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等要求,规范执法行为与文书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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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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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栋良环境违法涉嫌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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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移送书制作不规范。
2、缺少移送材料清单、涉案物品清单、影像资料等。
3、无《立案审批表》。
4、无采样取证登记单及监测报告。
5、无委托监测协议及监测机构资质证明。
6、缺少公安机关立案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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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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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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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春江食品有限公司环境违法案(安环罚字【201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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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装订归档。
2、未按规定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3、对于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使用《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责令一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适用法条错误。(本条为限期治理)环保部《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通过环境监测认定环境违法的,在取得环境监测结果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排污者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
4、缺少排污费计算及使用自由裁量权说明。
5、缺少内部审批程序。
6、《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不规范。违法行为描述不具体;无罚款数额来源,缺少自由裁量权说明;诉讼时效有误,《水污染防治法》规定行政诉讼期为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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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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