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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潍环罚字[2017]第GX032号
来源: 时间:2018-01-08
 

潍坊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潍环罚字[2017]GX032

 

富维薄膜(山东)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45673541E

地址:潍坊高新开发区东明路以东、卧龙东街以南

法定代表人:王增永

我局分别于2017082220170825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固体废物露天堆放,未落实“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摄像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0904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未申请听证,进行了陈述申辩。我局认为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以上事实,20170831《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潍环听告字〔2017GX038号)及20170904《送达回执》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共计壹万元整(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到潍坊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领取发票,并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潍坊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高新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潍坊市环境保护局

2017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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