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潍环责改字 [2017]第GX038号
富维薄膜(山东)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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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潍坊高新开发区东明路以东、卧龙东街以南
法定代表人:王增永
我局分别于2017年08月22日和2017年08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固体废物露天堆放,未落实“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摄像等证据为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落实固体废物贮存“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潍坊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潍坊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潍坊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