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潍环责改字 [2017]第GX001号
韩刚(潍坊高新开发区颐卜生综合门诊):
营业执照注册号:370726600006399
地址:潍坊高新区福寿东街与东方路交叉口东南角
负责人:韩刚
我局于2017年01月0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综合门诊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摄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二十二条第一款、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二十条、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该项目立即停止生产,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在该项目未审批验收之前不得恢复生产。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潍坊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潍坊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潍坊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