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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
来源: 时间:2017-03-2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不断改善环境质量,为全市人民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违法行为是指工业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第二章   举报范围

第三条 工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于有奖举报:

()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擅自拆除、停运、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

()利用暗管、渗井、渗坑、罐车、无防渗措施的沟渠和坑塘等方式偷排工业废水、废液,以及利用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或将危险废物交由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处置以及无证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

(四)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土小“企业;

(五)利用废弃窑坑、废旧厂房以及无防渗措施的沟渠和坑塘等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

(六)建筑施工、房屋拆除、渣土堆放和运输等扬尘污染严重的;

()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有重大影响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环保部门认为需要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举报受理

第四条 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潍坊市环保局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对举报事项实行同步录音,信件、来访同步登记 (举报电话:053612345;通讯地址: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5518号,邮编:261041)

第五条 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举报人必须提供环境违法企业名称、详细地址以及基本违法事实等信息,并尽量提供影像资料。举报人要明确表明是否有奖举报,否则不列入有奖举报范围。

第六条 举报原则上实名举报,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的事项,举报人在举报违法线索时,与受理部门约定举报密码,同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受理人员接听和询问时,要做到态度热情,语言文明,答复清楚,记录完整。

第七条 举报人有义务协助环境保护部门调查取证。举报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举报人必须提供具体倾倒地点,并有确凿证据证明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企业或个人。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八条 查处人员根据举报应及时到被举报企业现场进行核查,同时可请潍坊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配合。必要时在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由举报人指认现场,但查处人员须做好保护措施。举报人提供资料不实、不详或无法联系,按无效举报处理。

第九条 查处人员调查取证时,应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依法实施检查,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有关证据,现场制止违法行为。

第十条 现场若需取样必须根据环境监测有关技术规范进行。

第十一条 查处人员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现场查处工作。因客观原因导致不能按时完成现场查处工作的,查处人员要及时向举报人说明。调查取证结束并对确认违法企业立案后,受理人员5个工作日内电话告知举报人举报是否属实。

第五章  有效举报

第十二条 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被举报企业有举报范围所列行为之一、且经环境保护部门查证属实的,该举报为有效举报。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认定为无效举报,不予奖励:

()举报人不协助、不配合调查人员取证或拒绝提供举报所需信息的;

()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调试或检修污染防治设施,造成排放污染物不达标的;

()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设施不能正常运转的;

()调查过程中,没有获得有效证据或调查后无法查清楚,举报人又无法提供确凿事实的;

()串通或唆使企业内部人员或相关人员为骗取奖金等目的而故意造成污染物泄漏,致使排放不达标等情况的;

()其他不属举报奖励范围的。

第六章    奖励金额

第十三条 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有效举报,区别不同情况给予举报人500元至20000 元的奖励。

()对工业企业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擅自拆除、停运、闲置污染物防治设施的,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4000;

()对利用暗管、渗井、渗坑、罐车、无防渗措施的沟渠和坑塘等方式偷排工业废水、废液,以及利用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6000;

()对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或将危险废物交由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处置以及无证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10000;

(四)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土小“企业,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2000元;

(五)利用废弃窑坑、废旧厂房以及无防渗措施的沟渠和坑塘等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4000元;

(六)建筑施工、房屋拆除、渣土堆放和运输等扬尘污染严重的,由环保部门转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相关部门实施经济处罚后,环保部门奖励举报人500元;

()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有重大影响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环境保护部门认为需要奖励的其他情形,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2000元至20000元。

第七章    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由潍坊市环保局核准后发放。

第十五条 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第一时间举报案件被查实,从接报日到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期间,对同一企业发生的违法行为,视为同一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同一举报内容只奖励一次。

两人(含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第十七条 环境违法行为举报案件查实后,潍坊市环保局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举报人提供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件、银行帐号,并负责将奖金打入举报人提供的帐号内,或举报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潍坊市环保局领取奖金,特殊情况的,可以提供密码方式支付奖金。

举报人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领取奖金,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章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举报人本人同意,不得向外界透露举报人的姓名及个人资料。

()举报受理、查处等相关资料一律作密件处理,必须存放妥当,无关人员不得随意翻阅,工作人员不得将举报人信息及举报内容泄漏给与办案无关的人员。

()举报的受理、承办、领取奖金、资料存档等全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均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防举报受理、查处和档案等资料的泄密和丢失。

()举报人擅自暴露身份的,后果自负。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部门工作人员泄露举报人有关个人资料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九章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举报的环境违法案件,举报人有不同意见的,受理人员依法向其做出解释。

举报人恶意举报或故意虚报假案扰乱工作秩序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环境保护部门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系统干部职工及亲属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201812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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