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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联盟磷复肥有限公司80万吨复合肥提档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来源: 时间:2017-02-06
 

关于山东联盟磷复肥有限公司80万吨复合肥提档升级改造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山东联盟磷复肥有限公司:

    你公司《山东联盟磷复肥有限公司80万吨复合肥提档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寿光市侯镇项目区丰东路以东,岔盐路以北,你公司现有厂区内。总投资1207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00万元。项目占地面积13500m2,总建筑面积7972.7m2,新建主车间、辅助设备区、原料仓库、成品仓库、配电室、罐区、循环水池,化验室、控制室。同时购置合成反应釜、中和釜、萃取釜、蒸馏釜、酸水蒸馏釜、中间体结晶机、中间体离心机、硫酸铵离心机、缓释剂装置反应釜、废气吸收塔、工艺废气风机等配套的主要生产设备252台(套)。项目建成后年生产2000吨复合肥缓释剂、3141.9吨硫酸铵(用作本公司硫酸钾复合肥车间氮肥的原料)。   

该项目已经寿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寿经信投备[2016]022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符合侯镇项目区规划,严格落实各项环保措施、风险防范措施前提下,满足达标排放、总量控制、清洁生产原则。我局原则同意项目建设。

二、该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营中,应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和本批复的要求:

1、项目排水应实行雨污分流,设置初期雨水收集系统。项目产生的生活废水、初期雨水、循环冷却定排水、生产废水经污水管网收集进入山东联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沿项目区污水管网进入项目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山东联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排水须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1间接排放标准及寿光市侯镇项目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脱硫塔用氨水吸收合成反应釜中生成的二氧化硫、硫酸雾及萃取釜中逃逸的氨气生成副产品硫酸铵,反应后的尾气通过30米高排气筒P1排放;活性炭吸附塔主要吸收三氯甲烷储罐挥发的三氯甲烷,吸附塔尾气通过20米高排气筒P2排放;工艺废气吸收塔采用水喷淋吸收蒸馏釜蒸出的气体及高真空机组抽真空时抽取的釜内有机气体,尾气通过20米高排气筒P3排放;将中间体在离心机、结晶、干燥过程产生的气体用集气罩收集,通过风机引入中间体吸收塔用水喷淋吸收后,通过20米高排气筒P4排放;MVR系统真空机组产生的不凝气通过18米高的排气筒P5排放。上述各排气筒排放污染物中,颗粒物和二氧化硫排放须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 )表2中重点控制区标准;三氯甲烷排放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6中标准;非甲烷总烃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硫酸雾、氨的排放须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

落实各项无组织排放防治措施,厂界废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须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5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采取合理的总体布置,以及减振、隔声、吸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声环境功能区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4、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产生的废活性炭、蒸馏釜残渣属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5、加强污水处理区、装置区、罐区、排污管线、应急管网、事故水池、危废暂存场所等的防渗措施,防止对周围地下水造成影响。

6、加强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监测计划。

7、该项目投产后,污染物排放量须满足该项目污染物总量确认书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

三、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详尽可行的环境风险预警监测方案、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完善的三级防控体系。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配备必要的环境应急物资;建设事故水池及配套应急管网,接收消防排水及其他事故状态下的排水;在危险品装卸区设置截污沟、收集槽并配套收集设备;在危险品储罐、生产装置区、危废储存区周围设置围堰,并与事故池相连;在雨水排放口与外部水体间安装切断设施,防止事故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往外环境。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突发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四、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项目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试运营,并依照相关规定,向我局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七、由潍坊市环境监察支队、寿光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八、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寿光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20172月3

    

                                                                              

   抄送:潍坊市环境监察支队,寿光市环境保护局,     青岛华益环保

          科技有限公司                                                      

   潍坊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7年2月3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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