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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工作方案
来源: 时间:2017-04-13
 

根据国家《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以及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

按照国家、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部署,分行业、分层次组织固定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20176月底前完成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2020年底前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其他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依证开展环境监管执法,提高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规范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201771日起,现有相关排污单位必须持证排污,并按规定建立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记录台帐及定期报告制度。

二、实施主体和职责分工

市环保局负责全市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排污许可申请的网上受理,负责除实施简化管理之外的排污许可申请受理、审核、发证各县市区环保局、市属各开发区环保分局负责本辖区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申请受理、审核、发证,配合市环保局对辖区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和现场核实。

市环保局是除实施简化管理之外排污许可证的实施主体,职责包括:

(一)审核申报单位基本信息;是否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是否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

(二)审核现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验收批复文件、违规项目认定或备案文件;审核新改扩建项目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要求情况;负责将环评批复中有关排放控制要求纳入许可证内容。

(三)审核大气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排放规律和执行排放标准名称等基本信息;审核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符合情况;审核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包括各排放口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总量控制指标及许可排放量以及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等特殊情况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许可排放量;审核与大气污染物排放相关的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四)审核废水主要污染物种类、排放规律、执行排放标准名称等基本信息;审核水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符合情况;审核水污染物排放信息,包括各排放口(含部分设施或车间废水排放口)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总量控制指标及许可排放量;审核与水污染物排放相关的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五)审核大气、水排污口设置的规范性;审核提出自行监测要求,包括自动监测和手工监测管理要求。

(六)审核提出对排污单位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估和备案要求以及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放控制要求。

(七)审核排污许可执行(守法)报告、排污许可证信息公开等。

(八)审核其他环境管理要求。

县市区(开发区)环保局是简化管理排污许可证的实施主体,职责包括:

(一)审核申报单位基本信息;是否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是否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

(二)审核现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验收批复文件、违规项目认定或备案文件;审核新改扩建项目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要求情况;负责将环评批复中有关排放控制要求纳入许可证内容。

(三)审核大气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排放规律和执行排放标准名称等基本信息;审核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符合情况;审核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包括各排放口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总量控制指标及许可排放量以及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等特殊情况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许可排放量;审核与大气污染物排放相关的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四)审核废水主要污染物种类、排放规律、执行排放标准名称等基本信息;审核水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符合情况;审核水污染物排放信息,包括各排放口(含部分设施或车间废水排放口)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总量控制指标及许可排放量;审核与水污染物排放相关的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五)审核大气、水排污口设置的规范性;审核提出自行监测要求,包括自动监测和手工监测管理要求。

(六)审核提出对排污单位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估和备案要求以及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放控制要求。

(七)审核排污许可执行(守法)报告、排污许可证信息公开等。

(八)配合市环保局做好除实施简化管理之外排污许可证的审查工作,并在三日内提出协助审核意见。

(九)审核其他环境管理要求。

三、申请与核发流程

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实施“全程网办”即排污单位通过互联网公开申请信息,提交申请材料;核发机关通过环境保护专网受理申请,审核发证。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或提出变更申请。

(一)申请前信息公开。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前,如实公开主要申请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的许可事项、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以及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二)申请。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众端(网址:http://permit.mep.gov.cn,简称申请平台) 在线填写《排污许可证申请表》,附《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和《企业守法承诺书》,提交核发机关审核。

(三)审批发证。核发机关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要求,通过环保专网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端(网址:http://10.102.36.1/permit/login.jsp,简称管理平台)受理、审核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20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1受理市级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在管理平台上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申请的决定,确定受理排污许可申请的发证类型和核发机关。通过管理平台接到受理决定的排污单位应向核发机关行递交书面申请材料,核发机关出具书面受理单。

2、审核会签。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在管理平台上向分项审核人员分发审核、会签任务。各分项审核人员根据职责分工,对照许可条件,在管理平台上对申请单位及其材料进行联合审查(必要时需进行现场核查),分别出具会签意见。

3、作出决定。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通过管理平台汇总审核会签意见,对符合要求的,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通过管理平台申请获取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编码,形成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并印制;对不符合要求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4发证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向排污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正、副本,或出具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对不予许可的应书面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及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核发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71-20173月)。规范审批流程,理清部门分工,初步建立受理、会签、审批工作机制。完善工作保障,确保环保专网畅通。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业务培训。

(二)火电、造纸行业核发阶段(20173-20175月)。组织火电、造纸行业企业4月底前完成在线申报,5月底前完成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三)全面推开阶段(20176-202012月)。按照国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有关安排,完成全市其他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工作。

五、其他事项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排污许可制是环境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并纳入了中央和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内容。各县市区环保局、市属各开发区环保分局要高度重视排污许可制实施工作,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排污许可制落实工作,制定计划,明确目标任务,确保按时限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本方案发布后,各县市区环保局、市属各开发区环保分局要在每月8日前将上月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情况报市环保局。

(二)强化技术审核。集中力量开展技术审核,层层审查把关,确保许可内容和管理要求明晰规范。对市级环保部门受理的排污许可申请,市局可组织申请单位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环保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初核意见,必要的可进行现场核查。

(三)严格执法监管。将持证排污作为环境执法监管的一项内容和手段,定期开展监管执法,重点检查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落实情况,通过执法监测、核查台帐等手段,核实排放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判定是否达标排放,核定排放量。首次发证后,应及时开展检查,对检查发现不按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以及不依证排污的要依法做出处理,并相应提高检查频次。

(四)深入宣传培训。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技术性较强,各县市区(开发区)环保局以及辖区排污单位要认真学习排污许可制管理文件和规范,积极参加专业培训,全面掌握申请与核发技术要领。要加大对排污许可制的宣传,有序引导社会公众更好的参与监督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形成政府综合管控、企业依证守法、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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